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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存在三个违法行为被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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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案情简介2024年12月9日至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所属铁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铁矿存在以下问题:1)-30m中段巷道局部节理裂隙发育且有淋水地带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 ...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9日至10日,矿山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所属铁矿进行执法检查时,违法发现该铁矿存在以下问题:(1)-30m中段巷道局部节理裂隙发育且有淋水地带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被并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九),违法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被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矿山规定;(2)人员定位系统不能识别多位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不具备入井唯一性识别功能,违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第4.3条的被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矿山规定;(3)-225m水平巷道局部采用木料填充进行永久支护,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违法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第14条,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被并设备及工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矿山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禁止-30m中段节理裂隙发育且有淋水地带巷道人员和车辆通行,被并做好警戒措施,在检查人员复查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通行;(2)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正常前严禁人员进入;(3)禁止在-225m水平使用木料填充永久支护巷道动火作业和燃油车辆通行,对附近电缆断电,在复查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上述作业。
处理结果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9万元;针对违法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9万元。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合并罚款4.8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十九)的规定,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第4.3条:“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人员定位系统不能识别多位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不具备入井唯一性识别功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第14条,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225m水平巷道局部采用木料填充进行永久支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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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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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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